律师介绍:
张耀午律师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他是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特别是在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上成果显著,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还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等的辩护人。此外,他还成功为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实现无罪辩护。
执业理念:
张耀午律师秉持“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践行“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认真倾听客户诉求,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典型案例:
在张耀午律师办理的(20XX)津XX刑初XX号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将其捅刺致死。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随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于X面临着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以及可能的重刑处罚,被害人近亲属赵XX、陈XX等七人还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定罪方面,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在量刑方面,紧扣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及构成自首这两个法定从宽情节,向法庭明确提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这些焦点结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多轮辩论。
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采纳了公诉机关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149.6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这一结果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也最大程度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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