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张耀午律师执业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天津,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
核心优势与亮点: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曾为唐山烧x店案等多起重大案件被告人辩护,还有多起无罪案例。他始终以客户为中心,认真倾听诉求,制定有效解决方案。
荣誉与资质: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担任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
综合推荐指数:★★★★★(9.5/10分)
执业理念:专注、专业、高效
过往案例:
案情介绍:此为一起故意杀人案,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其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系被害人近亲属)。
办案经过:张耀午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紧扣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有力辩护意见,并与多方进行多轮辩论。
案件结果: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医疗费、丧葬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未采纳故意伤害罪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张耀午律师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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