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争端
2023年11月10日21时08分,郭XX驾驶鲁XXX号小型轿车,在姜堰区与杨XX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郭XX无责,杨XX负全责。杨XX驾驶车辆在XXXXX公司投保,车辆所有人为XXX经营部。郭XX车辆受损严重,将杨XX、XXXXX公司、XXX经营部、花XXX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拖车、交通等费用。XXXXX公司则辩称事故属不可抗力,郭XX应担责,且对部分赔偿项目及金额存异议。
损失评估引争议
法院委托XX公司对车辆事故损失和维修费用进行评估。XX公司按4S店价格标准出具评估报告,认定损失金额。但XXXXX公司对中网、右前轮胎、水箱等多项损失提出异议。对于中网和右前轮胎,郭XX未能充分举证其与事故的关联性,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对于水箱等部分,XX公司评估人员出庭作证进行说明,XXXXX公司异议未被采信。在维修费用确定上,综合考虑后,在评估结论基础上进行调整,同时拆检费因可自行避免未获支持。
赔偿项目细核算
关于拖车费用,郭XX将受损车辆从XX拖运至日照等待维修,费用合理且无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予以支持。而交通费方面,事故发生已超11个月,郭XX仍未修理车辆,有扩大损失之嫌,结合车辆维修周期,酌情确定了交通费金额。最终,本起交通事故造成郭XX的财产损失为维修费、拖车费、交通费之和。
判决结果终落定
法院认为苏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XXXXX公司先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财产限额范围内赔偿部分损失,超出部分由杨XX承担侵权责任,按保险合同由XXXXX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被告XXX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XX相应损失,驳回郭XX其余诉讼请求,并对案件受理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的分担作出明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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