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滨州的法律界,尹艳华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专业法律人。她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自2012年执业以来,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众多令人瞩目的成就。
在刘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尹艳华律师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展现。被告人刘XX原是山东高速XX分公司退休职工,公诉机关指控她自2015年9月起担任XX公司渤海十路店业务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但认定其为从犯。
接受委托后,尹艳华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仔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深入沟通,确定了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的辩护策略。
在庭审中,尹艳华律师围绕多个关键方面展开辩护。首先是精确指控金额。她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计算不精确。“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存款不应计入刘XX名下业绩,客户之间的“对冲”款项应予扣除,刘XX以自有资金的投资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不应计入吸收存款金额,部分仅有合同无银行流水佐证的投资真实性存疑不应认定,刘XX代领后转交给客户的利息及案发前已返还的部分获利应从非法获利总额中扣除。
其次,针对价值35万元的XX车奖励,尹艳华律师提出该车系刘XX用个人债权冲抵所得,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时,她坚持并强化公诉机关已认定的从犯情节,强调刘XX仅为基层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她还向法庭提交了刘XX账户交易明细、部分集资参与人出具的谅解书、还款收条、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夯实辩护观点。此外,她曾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虽此意见未被采纳,但尽到了全面辩护的职责。
最终,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尹艳华律师的意见。关于犯罪金额,确认“复投”金额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关于XX车,认定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法院充分考虑刘XX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部分退赃退赔并获部分受害人谅解、有查封财产在案等从宽处罚情节,判决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尹艳华律师在本案中,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和严谨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论是在这起非法集资案,还是其他众多刑事辩护和婚姻家事案件中,都用专业与负责践行着自己的初心,为当事人照亮法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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