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在什么情况下会收监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外执行出现以下情形会收监。
一是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比如在申请监外执行时提供虚假病情证明等材料,获得监外执行资格,后经查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收监。
二是严重违反有关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像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等,这都破坏了监外执行监管秩序,可能被收监。
三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比如因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监外执行,哺乳期满但刑期未结束,就会被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二、监外执行哪些情形会被收监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是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比如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对病情诊断有误,实际并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二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像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例如因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满但刑期未结束。此时执行机关应及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三、监外执行需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及相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下:
一、适用对象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适用。
二、实体条件
1.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经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但对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怀孕或哺乳婴儿:怀孕的妇女,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自主照料生活,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三、程序要求
由执行机关(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上述条件需同时满足实体与程序要求,方可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当探讨监外执行在什么情况下会收监时,除了已知的收监情形,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下不仅会被收监,新罪还会与旧罪数罪并罚。另外,若发现原判决有误,经重新审理可能会改变执行方式从而导致收监。监外执行制度旨在保障特殊罪犯的权益,但收监机制也是确保法律公正与严肃的必要手段。如果您对监外执行收监的具体细节、新罪处理流程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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