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法律界,张耀午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专业人士。他自2013年开始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主要为天津,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执业以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专注于解决重大疑难案件,展现出了非凡的专业能力。
张耀午律师在校期间就对法律展现出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通过系统学习,对各法律领域有了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执业过程中,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他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结果,引起了行业内的广泛关注。他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此外,他还有多起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
值得一提的是,张耀午律师还荣获了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这一荣誉。他不仅在重大案件中表现出色,还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工作,展现出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在张耀午律师经办的众多案件中,(20XX)津XX刑初XX号某某故意杀人案是一个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指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其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他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在法律道路上坚定前行,未来或许会遇到更多复杂的案子和更大的挑战,但他始终相信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愿意用自己的力量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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