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中,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众多当事人撑起了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他就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程豪律师。
程豪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他持有执业证号1320xxxxxxxxx5934,主要服务于南京地区,办公地点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扎实的理论基础为他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强大的支撑。
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他不仅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等重要职务,同时还是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
在众多案件中,卢XX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案堪称程豪律师辩护生涯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被告人卢XX原是XX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主任科员,在20XX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违规调取89个手机号码的通信资料并泄露给他人,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7,108.02元。案发后,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卢XX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这个案件中,程豪律师围绕罪数认定、受贿数额计算以及量刑情节等多个核心问题展开了精彩的辩护。在罪数辩护方面,他提出卢XX泄露国家秘密的目的是为了收受财物,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应构成“牵连犯”,依法应“择一重罪论处”,而非数罪并罚。在受贿数额辩护上,他主张卢XX向吴X的借款9,000元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部分短信查询是卢XX委托盐城他人办理,相关费用应从受贿数额中剔除。在量刑情节辩护中,他强调卢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还提交了卢XX的表彰材料,指出其工作表现突出、系初犯,已全额退赃,且家庭困难,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同时提及卢XX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争取构成立功。
虽然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在罪名认定和受贿数额认定上未采纳程豪律师的部分观点,但在量刑情节认定方面,法院认定卢XX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采纳了程豪律师关于“退赃”的辩护意见,认为其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卢XX的自首、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程豪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他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为被告人提出了所有可能成立的辩护点,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程序正义。他将案件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事实认定疑点清晰地呈现给法庭,推动了法院审慎裁判。他成功争取到关键的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宽大的处理。同时,他提交的表彰材料及陈述的家庭困难情况,体现了人文关怀,全面展现了被告人的多面性。
程豪律师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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