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张耀午,他隶属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开启执业生涯。其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主要服务于天津地区,办公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
张耀午律师专注于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热情且执着,甚至敢于和公权力说不。在校期间,他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法律领域有了深入了解,为职业生涯打下了坚实基础。
执业以来,张耀午律师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论面对简单民事纠纷还是复杂刑事案件,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他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在行业内引起广泛关注。他还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等。此外,他还有多起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等,凭借出色表现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更能直观感受张耀午律师的专业能力。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持刀捅刺被害人陈XX致其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其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张耀午律师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于X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指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各方进行多轮辩论。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其关于定罪的意见,但完全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张耀午律师在法律道路上不断前行,他深知每一个案子都是挑战和成长机会,即便遇到当事人不理解的情况,他也会耐心解释。未来,他将继续坚守法律防线,用专业力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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