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法律界,张耀午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专业人士。他任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主要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
张耀午律师秉持“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始终以“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他不仅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还是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荣誉。他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尤其在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方面有着深厚的造诣,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引起了行业内的广泛关注。他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等多起重大案件的辩护人,还创造了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等无罪案例。
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张耀午律师的一个经典案例。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张耀午律师是被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于X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他开启了严谨的办案过程。他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在定罪方面,虽然公诉机关指控为故意杀人罪,但张律师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在量刑方面,张律师紧扣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两个关键法定从宽情节,向法庭明确提出。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的判决结果是,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医疗费、丧葬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虽未采纳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
可以说,张耀午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结果。在法律的道路上,他始终坚定地前行,愿意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线中的一块砖、一片瓦,用自己的力量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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