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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后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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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29 · 1664人看过
导读: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后,和解债权人债权调整承诺失效,已受清偿有效,未受偿部分作破产债权。该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受偿比例相同时,才可继续分配。为和解协议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务人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对债权人未受偿债权仍需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后咋办

一、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后咋办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后,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此外,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对债权人依照和解协议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比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案件,权利义务清晰,若不先予执行,申请人生活难以为继。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若被申请人无履行能力,即便裁定先予执行也无法实现。此外,人民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若申请人败诉,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三、人民法院裁定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裁定离婚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此为依据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裁定。

当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后,会面临一系列后续事宜。首先,已履行的部分和解协议内容可能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比如财产已交付的,可能要考虑是否需返还等问题。其次,当事人需重新审视纠纷的解决路径,可能要回到原来的诉讼程序继续推进。而且,双方之间的矛盾可能会再次激化,如何妥善应对后续的冲突与协商也很关键。你是否正处于这种情况而感到迷茫呢?如果对于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后的具体操作、权益维护等还有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提供精准有效的解答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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