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包括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含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等。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此类案件需被害人举证,且公权力机关已决定不追究,体现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
二、哪些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情形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情形主要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夫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除外。
三、哪些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诉讼事项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诉讼事项包括: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我们探讨哪些是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时,除了文中提到的几类常见自诉案件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值得关注。比如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此类案件若符合自诉条件,也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你是否对自诉案件的范围存在更多疑问呢?若对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还有其他困惑,比如具体的立案标准、诉讼流程等,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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