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该罪的立案标准为: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造成公司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满足上述标准之一,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追诉。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如何认定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认定需从以下方面考量:-主体:犯罪主体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相关行为的,也以本罪论处。-行为:表现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等行为,如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等;以明显不公平条件进行交易;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等。-结果: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导致公司资不抵债、破产等。一般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追诉。若未达此标准,则不构成本罪。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如何构成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特殊主体,即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相关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等;以明显不公平条件,提供或接受资金、商品等交易;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等行为。
在探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这一问题时,我们了解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与认定要点。而与之紧密相关的是,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损害公司利益,达到何种程度会被进一步追究责任。另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的界定标准也值得关注。如果您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案标准及相关拓展问题仍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资深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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