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受贿罪主观故意的认定需从多方面考量。首先,认识因素上,行为人须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是违反法律和职务廉洁性要求的。其次,意志因素方面,表现为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非法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关联状态的发生。
实践中,若行为人主动索贿,积极向请托人表达获取财物的意图,其主观故意明显。对于被动收受财物的情况,若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长期持有财物且无合理退还理由,结合其职务行为与财物收受的时间、方式等因素,可推断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认知能力等,以准确认定受贿罪的主观故意。
二、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受贿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主体可构成单位受贿罪。这些主体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将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三、受贿罪的主观构成是什么
受贿罪的主观构成需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这种故意涵盖两个方面:一是认识因素,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利用职务便利,知道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相关;二是意志因素,积极追求收受财物(直接故意),或虽不积极追求但对收受财物持放任态度(间接故意)。例如,官员明知他人送钱是为了请托办事,仍收下钱财,就体现了主观故意。若因误解、被欺骗而收下财物,不存在受贿故意,则不构成受贿罪。
关于受贿罪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除了“明知是贿赂财物而收受”的核心判断,实践中还有两个易混淆的关键细节需明确:其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不仅包含实际谋取到利益,还包括承诺、着手谋取甚至暗示可能谋取,只要受贿人主观上有此认知,即便最终未达成利益输送,也不影响故意成立;其二,事后受贿的主观认定,若离职后收受原请托人财物,且能证明在职时已有约定或默许,仍可认定具有受贿故意。若您在实际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情形、事后受贿的证据梳理等问题存疑,或遇相关法律困扰,点击网页底部“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士将为您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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