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证据不适合抚养孩子
以下几类证据可证明不适合抚养孩子:一是有严重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诊断证明,这类疾病会影响孩子健康成长。二是存在不良嗜好的证据,如吸毒、赌博等违法记录,或经常酗酒的视频、证人证言等,不良嗜好易对孩子产生负面引导。三是有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医院诊断证明等,暴力环境会危害孩子身体和心理健康。四是有虐待、遗弃孩子的证据,如相关证人证言、居委会调解记录等。五是工作不稳定、收入过低的证明,可证明其缺乏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
二、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是当事人的陈述,因与自身利益相关,证明力较弱。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这类主体认知和表达受限。三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可能受关系影响有偏向性。四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真实性存疑。五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其内容真实性难以确定。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案件事实。
三、哪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例如,通过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偷录的视听资料。
2.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其提供的证言也不能作为依据。
4.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当我们梳理哪些证据不适合抚养孩子时,也需明确能证明自身适合抚养的关键佐证。比如稳定的收入流水、孩子长期跟随生活的日常记录、学校出具的成长反馈等,这些与“不适合”证据形成互补的核心材料,直接影响抚养权归属判断。此外,若对方存在隐藏、转移财产影响孩子生活保障的情况,相关线索也需同步固定。如果您正面临抚养权纠纷,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认定”“适合抚养的证据收集”仍有疑问,或是需要梳理具体个案中的材料要点,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能帮您精准厘清法律边界,高效推进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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