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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项目非吸案:专业律师精准辩护助力被告人获缓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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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16 · 1610人看过
导读:赵骄虎律师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有逾14年执业经验,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擅长刑事辩护等业务,办理超1000起案件,含近200件刑事案件,为多起案件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等结果。

律师介绍:赵骄虎律师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已执业逾14年,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455,服务地区为南京。他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也是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赵律师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等专项辩护。执业十余年间,他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辩护成果,包括为多起案件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不起诉、不批捕取保候审、缓刑等,还实现了多起案件刑期大幅优化或罪名减轻。

主办案例:案例背景: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X,经营范围含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咨询等。该公司在南京设立线下网点,招聘乙X、丙X、丁X、戊X、庚X等人员。2014年至2019年间,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公诉机关指控公司累计向16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庚X先后任X路门店业务员、经理,参与向1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2023年至2024年间,各被告人陆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部分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

律师作用:庚X委托赵骄虎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辩护意见。指出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资质存疑、材料来源不完整、数据重复/遗漏等问题,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且涉案数额中多数为员工投资,相关人员、金额应扣除,同时庚X自行投资及返利也应扣除;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并非其主动吸收、也无授意,量刑时应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区分;庚X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及各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对辩护意见审查后,未采纳“单位犯罪”“员工投资数额扣除”等意见,但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部分适用缓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部分被告人需连带退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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