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时间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逮捕时间从执行逮捕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会出示逮捕证,逮捕证上的日期即为逮捕起始日期。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存在特定重大复杂情形,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此外,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二、逮捕时间的开始与结束如何确定
逮捕时间的开始以执行逮捕时为起算点。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犯罪嫌疑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的时间即为逮捕开始时间;若拒绝签名、捺指印,执行人员应注明。
逮捕结束时间则因不同情况而定。若被逮捕人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相应时间,刑期期满逮捕结束。若经法院审理后宣告无罪、被不起诉,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也随之结束。此外,犯罪嫌疑人死亡,逮捕措施自然终止。
三、逮捕时间的计算方式是啥
逮捕时间从逮捕执行之日起算。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存在特殊情况的,还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可能判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还能再延长2个月。
当我们厘清逮捕时间的计算方式是什么的时候,会发现它不仅关乎羁押起始的界定,还与后续侦查阶段的期限衔接紧密相关。比如,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需以逮捕时间为起算点,若案件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等复杂情形,羁押期限的延长是否与初始逮捕时间的计算存在关联?此外,嫌疑人被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节点,也直接影响最终逮捕时间的确定。如果您对逮捕时间计算中的特殊情形(如异地逮捕的时间扣除、节假日是否计入)存疑,或是想了解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窗口,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