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性规则包括哪些
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性规则包括以下要点:预见主体为违约方。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以违约方的预见为标准,而非守约方。预见时间为订立合同时。以此时间点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损失,因为订立合同时双方可预估风险并决定交易条件。预见内容包括损失类型或种类,不要求预见损失的具体数额。只要违约方预见到损失的大致类型,对于该类型损失就需赔偿。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采用主客观相结合方式。通常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基础,再结合违约方自身的特殊情况,如专业知识、业务经验等综合判断。
二、违约损害赔偿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违约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一般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其功能主要是补偿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是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若同时支持,可能导致非违约方获得双重利益,有失公平。
不过,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以填平实际损失,这实质是通过调整违约金实现对损失的赔偿。
三、违约损害赔偿包括间接损失吗
违约损害赔偿包括间接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生产企业因对方违约导致原材料供应中断,错过生产旺季而丧失的利润。不过主张间接损失赔偿时,需证明该损失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且是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同时需遵循减损规则防止损失扩大。
在明确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性规则包括哪些之后,我们还需关注它与实际损失的核心关联。并非所有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都能获赔,只有同时满足“可预见”和“实际发生”两个要件,赔偿主张才会被司法支持。此外,若违约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超出其预见范围的损失,可预见性规则可能存在例外适用情形,这也是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如果您在具体合同履行中,对违约损失是否符合可预见性规则、如何举证证明预见范围等问题仍有困惑,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能帮您精准梳理案情,明确赔偿边界,避免维权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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