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费用应由谁来出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最终应由债务人承担。这是因为代位权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债务人才是其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责任主体,行使代位权产生的费用本质上是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所以应由债务人负担。比如,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支付的诉讼费、差旅费等,都应由债务人承担。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会让诉讼时效中断吗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是因为,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意味着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状态,从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例如,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甲行使代位权起诉丙,那么甲对乙的债权以及乙对丙的债权诉讼时效均会中断。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需具备哪些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若债权不合法或未到期,无代位权基础。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即债务人应行使却不行使,导致其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如使债权人债权有无法受偿之虞。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债权人无法代位行使。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当探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费用应由谁来出时,除了法律明确的费用承担规则外,还有两个关键关联问题需厘清:其一,代位权行使需满足法定前提(如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怠于行权影响债权人实现),若前提不成立导致行权失败,债权人可能需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其二,若债权人胜诉,除必要费用外,是否可主张因行权产生的其他合理损失?若你对代位权的行权前提、费用承担的具体情形,或自身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仍有疑问,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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