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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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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6 · 11426人看过
导读:1、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情形(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可以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有哪些

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有的时候是采用的简易程序,有的情况下则是用普通程序进行处理。具体对事故采用哪种程序,需要看法律中的规定是怎样的。具体可以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有哪些?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一、可以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有哪些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形包括(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 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

2、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交警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理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但是有上述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3、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通过上文的讲解,我们了解到哪些事故是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相对来讲,简易程序要比普通程序简单一些,具体的处理程序,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浙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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