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掩饰隐瞒犯罪中的明知如何界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确切知道”指行为人明确知晓所处理的财物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应当知道”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是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二是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三是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四是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五是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六是协助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转移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从犯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存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该犯罪行为,其中部分行为人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就可认定为从犯。
例如,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活动中,有人主要负责与上游犯罪行为人对接、接收犯罪所得,而有人仅为存放犯罪所得提供场所或帮忙望风等,后者通常起到辅助作用,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量刑需结合其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参与程度等情节综合判定。
三、掩饰隐瞒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窝藏”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场所;“转移”是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帮助罪犯逃避追查;“收购”指用金钱等有偿方式取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代为销售”指接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其他方法”则是兜底条款,涵盖了上述行为以外的、能够起到掩饰、隐瞒作用的方式,如对犯罪所得进行加工改造等。该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有明确的认知,且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究。
当我们厘清掩饰隐瞒犯罪中的明知如何界定后,实践中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明知”的举证责任分配。司法机关通常需结合交易场景、物品性质、嫌疑人认知能力等多维度证据链证明“明知”,比如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合理价位、对方无法提供合法手续等情形,都可能成为认定明知的佐证;而嫌疑人若主张不知情,也需提供相应抗辩线索。这些具体举证细节、证据采信标准,往往需结合个案才能精准判断。若您正面临相关法律疑问,或是需了解自身情况是否涉及“明知”认定,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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