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尹艳华律师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法学院、林学院,同时取得法学学士和文学学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9306。她是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2012年从业以来,她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免于起诉、从轻判决等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她还拥有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
二、主办案例:
案情介绍:被告人冀X因涉嫌多次盗窃被滨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五起盗窃事实,包括三次入户盗窃,总价值达7350元,并认为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律师办案过程:尹艳华律师接受指派担任被告人冀X的辩护人。她全面阅卷与核实案情,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五起事实逐一分析。被告人对其中的第一、二、四、五项事实予以认可,但对第三项指控(在杜X租房处实施盗窃)提出异议,称其动机为报复而非盗窃,且进入现场时财物已被翻动,其并未窃取任何物品。基于此,她制定了“认罪部分争取从宽,异议部分力主证据不足”的辩护思路。在庭审中,针对核心争议点(第三项指控),她重点指出,尽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有供述,但当庭已予以否认,且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条,不足以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该起盗窃行为,强调根据“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该项指控依法不应成立。同时,她对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认可的部分)的态度予以肯定,建议法庭依法从轻处罚,还提请法庭对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这一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对于被告人系累犯这一法定从重情节,她在辩护中未作回避,但着重强调了其认罪悔罪态度以及部分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以平衡量刑考量。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第三项指控证据不足的意见,对该起指控不予确认。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冀X构成盗窃罪,实施盗窃行为4次,价值7350元。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以及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部分赃物已追回等可从轻、酌情从轻的情节,判决被告人冀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620元。本案辩护工作成功地为被告人排除了一项刑事指控,并在法定幅度内为其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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