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卢扬超律师就职于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已逾7年,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服务地区为佛山,联系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深耕细作。
卢扬超律师法律功底扎实,毕业于相关法律专业院校,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专业资质。他擅长处理多类法律事务,核心执业领域包括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在婚姻家事方面,他擅长处理离婚(涉及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等)、遗产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在合同事务中,专注于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逾期交房办证等);同时,他也在民间借贷、劳动工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他为人亲和有耐心,在与当事人沟通时,能够充分倾听他们的诉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建议。在办案过程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方法论。他善于梳理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曾成功办理过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致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二、主办案例
以卢扬超律师代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原告许XX于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成立公司,然而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因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XX于2021年4月完成搬迁,但与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长期协商未果。何XX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但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
原告委托卢扬超律师代理本案。卢扬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他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其次,他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再者,他精准核算应得补偿,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最后,他有效反驳对方抗辩,针对何XX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在这个案件中,卢扬超律师通过确权定性、证据攻坚、精准计算、平衡说理等工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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