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是啥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适用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情形。
酌定不起诉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院作出的判决能否更改
检察院不作出判决,判决由人民法院作出。不过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等,若有新情况,这些决定能更改。
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要求复议,若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若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酌定不起诉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诉。
而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若发现确有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更改,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申诉,法院、检察院也可依职权启动再审。
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要多久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时间在不同情形下有所不同。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应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若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此外,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当我们明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是啥之后,还有两个实际问题值得关注:一是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案件是否就此终结?若被不起诉人曾被羁押,是否能申请国家赔偿?二是被害人若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申诉?比如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这些后续问题往往影响当事人的实际权益,很多人在拿到不起诉决定后仍会陷入困惑。如果您正面临类似情况,或对具体条件的适用、后续救济方式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能帮您理清细节,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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