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时怎样追加公司股东
在破产清算时追加公司股东,需按以下步骤与条件操作:
确认追加情形:若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行为,可依法追加。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收集证据:收集能证明股东应被追加的证据,像公司章程、出资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明股东出资情况。
向法院申请: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可向法院提交追加股东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由法院审查。法院审查后,若认为符合追加条件,会裁定追加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破产清算时合同是否需解除
破产清算时合同并非必然解除。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若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也视为解除合同。
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履行完毕的合同,不存在解除问题;若只有一方履行完毕,需结合具体情况,按法律和合同约定处置,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破产清算时是否存在资产保护
破产清算时存在一定的资产保护机制。
首先,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通过管理人取回,此为取回权,是对他人财产的保护。例如债务人借用他人的设备,所有权人有权取回。
其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一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像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等,避免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致债权人受损。
再者,对于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若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不过,这些保护是为保障破产程序公平有序,并非为个别主体不合理保留资产。
破产清算时怎样追加公司股东,需紧扣法定规则与实际情形,并非简单流程。常见可追加的情形包括: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抽逃已缴纳的出资,或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等;追加后,股东需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您在破产清算中对股东追加的证据梳理、法定情形认定,或是后续责任划分仍有困惑,无需再自行摸索,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团队将为您精准解答,帮您高效推进破产清算中的股东追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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