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要求
离婚案件管辖权有如下要求: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地域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分割的,并不当然适用专属管辖,仍需遵循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二、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何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提出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需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阐述认为该法院无管辖权的具体理由,比如认为案件应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受理法院并非被告住所地法院等。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要注意,提出异议需有合理依据,并按法定程序进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及案件的正确审理。
三、离婚案件管辖可否约定
离婚案件管辖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随意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总体而言,离婚案件管辖有法定的原则和特殊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随意约定管辖法院,需遵循法律的相关要求来确定管辖法院,以保障案件审理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了解离婚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要求后,不少人会遇到实操困惑:比如夫妻一方常年在外务工、住所不固定时,该向户籍地还是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还有些当事人觉得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该如何提出异议?前者需注意“经常居住地”需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住院就医除外),后者则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书面申请,逾期可能失去异议权利。这些细节直接影响诉讼效率,若您正面临离婚管辖难题,或是对上述问题仍有疑问,别让模糊规则耽误维权进度,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能帮您精准判断管辖法院,扫清诉讼第一步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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