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尹艳华律师就职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副主任、合伙人。她拥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双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基础。其执业年限超过10年,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xxx306,服务地区主要为山东、滨州,联系地址位于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中银大厦17楼。
执业以来,尹艳华律师承办了数百件刑、民案件,其中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她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理念,不唯权、不唯上,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她还拥有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并且获得了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荣誉称号,同时还是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二、主办案例
被告人梁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梁XX在2023年9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加入上游犯罪团伙组建的微信群,使用其本人及父母名下的多个微信账户,接收并转移涉案资金,涉案总金额达292,497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三年九个月。
尹艳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细致的案卷查阅与证据分析工作,并制定了以“区分行为性质、精准认定罪数、争取法定从宽情节”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在厘清行为性质方面,公诉机关将梁XX名下实名认证微信账户涉及的176,616元资金,一并计入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数额。律师团队重点审查该账户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向法庭提交调取该账户IP登录记录的申请,证明该账户实际由案外人段X及上游人员“集团总裁”控制和使用。律师主张梁XX出借账户的行为,主观上并非直接转移犯罪所得,而是为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性质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与其实施的转账行为予以区分。法庭采纳了该辩护意见,认定该176,616元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转而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独评价。
在争取法定从宽情节方面,律师强调梁XX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主动到案,并始终稳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此情节得到法庭确认。同时,律师积极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促成梁XX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在庭前全额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7,000元,还预缴了罚金。律师还向法庭提交梁XX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的意见,强调其系初犯、偶犯。
最终,法庭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将梁XX的行为区分为两个独立的罪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羁押之日(2023年12月8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本案成功将公诉机关最初建议的单一重罪辩护为两罪并罚,且最终执行刑期远低于原建议起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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