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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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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9588人看过
导读:1,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3,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在发生医疗损害的时候,我们的心情一般都是十分沉重的,谁都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但是如果万一发生,就要做好责任划分的问题。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都有哪些呢?我国的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确立医疗损害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

基本理念:人格平等。在医疗损害赔偿实践中,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存在强烈的反差。前者规定较低的赔偿标准,以对带有福利性的医疗机构进行保护。因此,其规定的各项损害赔偿标准远远低于高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同样的人身损害,采用不同的赔偿标准,会造成受害人的人格不平等,无法平等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正是为了有效纠正《条例》和《解释》不能平等保护受害患者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的不合理现状,对医疗事故赔偿采用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标准确定赔偿责任,平等保护受害患者合法权益,使得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沿着人格平等的方向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基本方向:责任统一。实行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基本方向。二元化的医疗损害责任体制分割了完整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造成受害患者不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加重医疗机构举证责任,损害患者的利益。《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论基点,就是要改变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二元化结构,实行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从而保证立法的统一,避免司法的混乱,保证对民事权利保护的统一性。

二、规则原则

1、利益兼顾的原则。

利益兼顾是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要求。受害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处在弱势地位,最需要保护和关心。因此,立法的原则首先就是使受害患者一方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充分救济。

其次,医疗机构的利益也应当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医疗制度具有一定的福利性,任何医疗技术和医疗手段其实都具有风险性,而且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复杂,更重要的是医学需要通过医疗实践不断发展以造福人类,因此,不能对医疗机构科以过重的赔偿责任,要保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当利益。

立法还应保护全体患者的利益。医院的经费基本上来源于向患者收费,支付给受害患者的赔偿金只能在医院的经费中支出,如果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数额过高,医院必然会向患者收取更多的费用,最终转嫁到全体患者身上,使全体患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2、过错责任原则

是调整三者利益关系的平衡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调整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最好平衡器,其作用表现在:是没有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就没有责任;是医疗机构仅就自己的医疗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医疗过失与其他侵权责任中的故意或过失相比的非严重程度,应当适当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不能过高。

3、坚持诉讼平等原则。

医疗纠纷诉讼中,受害患者一方经常处于劣势,在诉讼政策上适当向受害患者一方倾斜是必要的。但超过必要程度过于向受害患者一方倾斜,将举证责任更多地推给医疗机构一方,必然会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地位及风险利益关系上失衡,导致作为防御一方的医疗机构疲于应对,背负巨大诉讼压力。因此,应当在程序上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或者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完全的过错推定或者不完全的过错推定规则、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或者不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做到保障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和风险利益平等,使医患关系协调发展。

《侵权责任法》对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重构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对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做了详细规定。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产品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我们要注意,我国的法律上做出了相关的解释和规定,在进行归责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规则,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不能包庇他人,应该秉承过错原则的标准进行,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连云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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