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隆银律师毕业于本科院校,拥有超过11年的执业经验,目前是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0608,服务地区为昭通,律所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龙韵雅苑一期9-10号商铺。他还是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程隆银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筑工程等领域,已处理案件200多件。在法律服务中,他始终秉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在案件全流程中注重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从接待咨询时耐心倾听诉求,到案件分析时精准锚定争议焦点,证据梳理时筑牢维权事实根基,庭审交锋时据理力争,都体现出他以专业标准雕琢每个环节,用精益求精的态度践行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
下面来看程隆银律师主办的一个案例。案例背景:被告XX丙公司与被告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合同》承接昆明XX相关工程,之后XX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安XX,朱XX于2019年3月与原告徐XX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将XX号路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徐XX施工。施工中监理单位提出质量整改要求,XX丙公司出具整改承诺。2020年1月,朱XX、安XX与徐XX结算,确认尚欠工程款XX0032.50元。因款项未结清,徐XX将XX丙公司等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张朱XX借用XX丙公司资质施工构成挂靠关系,要求XX丙公司与其他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律师作用:程隆银律师接受XX丙公司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制定辩护策略。一是通过提交《劳务合同》、派驻项目负责人证明等证据,主张XX丙公司与朱XX、安XX系劳务分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联合施工协议》对XX丙公司无约束力;二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徐XX的合同相对方是朱XX、安XX,XX丙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是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抗辩,提出工程存在整改情况,徐XX主张全额付款及逾期利息的条件未成就;四是梳理工程款支付凭证、整改通知回复等证据,证实XX丙公司已按约履行义务,无过错不应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并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工程整改部分属于徐XX施工范围及相关费用,最终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XX0032.5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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