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恶意串通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恶意勾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证明标准较高,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
主张存在恶意串通的一方,要提供充分证据。这包括双方存在意思联络的直接证据,如书面协议、通信记录等能显示双方恶意勾结意图的材料;也包括间接证据,像交易过程违背常理、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值等,且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会综合审查证据,从行为动机、交易过程细节、相关人员关系等多方面判断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恶意串通。若证据不足,主张难以被支持。
二、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恶意串通合同效力的认定如下:
首先,需满足主观要件,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恶意串通的故意,旨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其次,要有客观行为,双方实施了相互勾结、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来达成损害目的。
再者,造成了损害后果,致使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受损。
一旦认定为恶意串通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该合同无效。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平、诚信等原则。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恶意串通行为,指当事人双方为谋取私利,相互勾结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其法律后果主要有:
1.行为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比如甲乙恶意串通低价转让房产,该转让行为无效。
2.返还财产:双方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像上述房产转让,若已办理过户,应恢复原状。
3.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追缴财产: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国家、集体可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如甲、乙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追缴相关财产。
在探究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时,我们知道这并非易事。不仅要证明双方存在主观恶意,即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仍为之,还要证实双方有串通的行为。比如他们之间可能有秘密的沟通、协议等。而且这种恶意串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如果您在涉及恶意串通相关的法律事务中,对如何收集证据、证明标准把握不准,或者对整个恶意串通的法律流程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剖析,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让您清晰应对此类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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