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午律师在法律行业深耕超10年,持有执业证号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现任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他秉持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此外,他还担任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
张耀午律师曾成功辩护一起二十余年的悬案。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第XX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院,被告人是刘XX(曾用名胡XX,化名王XX),张耀午律师作为辩护人来自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王XX、宋XX为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9月,被告人刘XX与卢XX(另案处理)、“小吴”(另案处理)经预谋,在天津市XX区某村,对独居的被害人林XX(殁年六十余岁)实施抢劫,并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认为刘XX的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耀午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时隔二十余年的陈旧案卷进行细致分析,抓住本案证据体系的根本性缺陷展开缜密辩护。在瓦解核心物证方面,针对指控中唯一能将刘XX与现场联系的“胶带指纹”,他指出该物证提取程序违法、记录不全,且关键原物已丢失,无法复核。他还论证了成盘胶带具有高度流通性,结合被害人收废品的职业,无法排除指纹是案前由他人带至现场的可能,切断了该证据与犯罪行为的唯一关联。在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方面,对于同案犯卢XX前后矛盾且最终翻供的证言,他坚持指出其在无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自称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无法排除,真实性存疑,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在揭示证据链条断裂方面,他强调现场勘查发现的多种足迹无法与刘XX关联,也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刘XX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犯罪。全案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闭环,且存在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最终,天津市第XX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XX无罪。这起案件是“疑罪从无”刑事司法原则的生动实践,张耀午律师通过专业辩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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