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兵律师在法律界以专业和激情为当事人保驾护航,已经执业超过5年了,目前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是1320xxxxxxxxx9480,主要服务地区为南京,办公地址在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5A栋11层。
陈律师有着令人瞩目的教育背景,他毕业于国防大学,拥有军事学、法学双学士的高学历。这样的背景让他在法律知识和思维能力上都有深厚的积累。截至目前,他办理的案件近1000件,丰富的办案经验是他专业能力的有力证明。
陈兵兵律师始终坚持“以专业守护公正,以激情驱动服务”的执业理念,在众多案件中都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其中,代理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是他的一个经典成功案例。
在这个案件里,我方当事人XX公司和园林建设公司签订了《石材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为“上海XXXX会所项目”供应石材。合同履行后,园林公司还有部分货款没付。XX公司多次催要都没结果,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材料款。可一审法院却因为我方提交的关键证据《结算审核表》是复印件,没办法和证人取得有效联系,供货数量的证据也不足,驳回了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面临败诉的困境。
就在这关键时刻,陈兵兵律师接受委托,成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他深入分析一审判决后,制定了以“证据规则突破”和“对方举证责任转移”为核心的上诉策略。
第一,他强化了证据链条。虽然两份《结算审核表》都是复印件,但陈律师在二审中着重指出,这是园林公司的项目经理黄XX在通话录音里确认的交易习惯,而且这个录音对方也承认是真的,这就成了扭转局面的关键。
第二,他精准运用举证规则。陈律师引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说明《结算审核表》是园林公司的内部文件,原件应该由他们保管。在我方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复印件加录音佐证)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就应该转到园林公司身上。要是他们没有正当理由却不提供原件,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他揭示了对方陈述的矛盾。在庭审中,陈律师敏锐地发现,园林公司一方面不承认收到审核材料,另一方面又说已经超额付款,这种说法自相矛盾,根本站不住脚。
第四,他聚焦核心法律争议。把二审的争议焦点成功锁定在“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上,并且围绕我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有效的辩论,避免了像一审那样在证人出庭、质量纠纷等问题上纠缠不清。
最终,南京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陈律师的上诉意见,认定两份《结算审核表》虽然是复印件,但有通话录音佐证,而且原件应该由对方控制,所以应该采信;园林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反证,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园林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货款本金和利息一共418826.5元,还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这个案子里,陈兵兵律师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他没有被一审败诉的结果影响,准确找到了一审在证据认证和法律适用方面的突破口;深刻理解并灵活运用“书证提出命令”的精神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把证据形式有瑕疵的劣势变成了迫使对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优势;在二审庭审中,他逻辑清晰地陈述观点,有效引导法庭关注核心法律问题,还成功揭示了对方陈述的矛盾之处。他不仅帮当事人成功追回了全部欠款本金,还让对方承担了总计15164元的诉讼费,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实现了非常好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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