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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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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20 · 1681人看过
导读: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规定遵循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当事人可自行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减少。司法实践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多因素依公平和诚信原则衡量,其目的是补偿损失且兼具一定惩罚性。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规定主要遵循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当事人可在合同里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总之,违约金旨在补偿损失、兼具一定惩罚性。

二、工程承包合同可以约定管辖

工程承包合同可以约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不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若工程承包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使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若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则无效,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他类型工程承包合同,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约定管辖有效。

三、工程承包合同转包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工程承包合同转包存在以下无效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法律要求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等级转包,合同无效。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即“挂靠”。这违反了法律对建筑市场主体资质的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此类工程应通过合法招标程序确定承包人,未按此执行的转包合同无效。 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承包合同通常约定转包需经发包人认可,擅自转包的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当探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时,我们了解到违约金的设定旨在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除了明确的违约金数额约定外,在实际纠纷中,还可能涉及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调整问题。比如,若一方认为违约金过高,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若觉得过低,也能要求予以增加。同时,违约行为的具体认定以及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关系等,都是可能引发争议的点。如果您在工程承包合同中遇到了关于违约金的相关困惑,或者对合同纠纷的其他方面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且全面的解答,助您妥善处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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