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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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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6931人看过
导读:1、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是指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且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2、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指债务人进入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主张债务人实施行为无效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引起的纠纷。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主要有哪些?

一、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所谓个别清偿行为,是指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且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使相关债权人获得多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获得清偿的行为。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是指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确保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6个月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复归破产财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引发的纠纷。

个别清偿行为构成要件:

(1)个别清偿行为是指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债务不是未到期的债务,而是已届清偿期的债务。

(2)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内发生的个别清偿行为才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

(3)个别清偿行为必须在债务人已经在债务人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后作出。

二、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请求债务人行为无效是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其所实施的行为被破产管理人主张无效。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是指债务人进入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主张债务人实施行为无效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引起的纠纷。

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对外追收债权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其他权益予以收回的行为。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审理后,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因清偿破产企业债权而引发的纠纷。

四、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追收未缴出资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所拖欠的出资款予以追回的行为。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是指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因为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追收所引发的纠纷。

五、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追收抽逃出资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股东抽逃其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的出资予以追回的行为。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股东抽逃已经投入公司的出资予以追收而产生的纠纷。

六、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追收非正常收入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通过控制、操纵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利用公司规则漏洞或模糊之处,给自己过高的薪酬、奖金或者期权计划等财产予以追回的行为。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予以追回。

七、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破产债权确认是指在债权申报与债权调查完成后,由法定机关对于申报债权进行认定的程序。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对于债务人、债权人和管理人对于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或附期限或条件等事实予以确认的纠纷。

八、取回权纠纷

1、一般取回权纠纷

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破产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而由其占有或支配的财产,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管理人直接将该财产取回的财产。

取回权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该财产的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通过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对此财产予以取回引起的纠纷。

综上,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多种多样。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程序,会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最主要是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和平衡这些利益,法律做出了很多强制性规定。如果你想了解具体某种纠纷的解决方式,小编建议咨询律图的帮助,以找出实现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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