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如何构成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要件:
###主体要件
特殊主体,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利用其进行交易。
###客体要件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一般以违法所得数额等作为衡量标准。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是哪些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主体
特殊主体,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仍有意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也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一般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三、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标准如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一般以违法所得数额、交易数额等为判断标准。不过,目前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尚无明确司法解释,具体由法院结合实际案情认定。
在探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如何构成时,我们了解到其需要特定主体实施特定行为。主体一般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行为上,要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那么,一旦被认定构成此罪,会面临怎样的量刑呢?还有,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准确判断信息是否属于未公开信息呢?这些都是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紧密相关的问题。若你对这些拓展内容有疑问,或者想进一步深入了解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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