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职务侵占辩护 > 挪用资金罪该如何认定,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该如何认定,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8 · 29004人看过
职务侵占辩护专业律师 张先哲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70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1202210503959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8872279066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张先哲律师,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 在湖北经视、武汉市江汉区信访局、江汉区新华街办事处等单位法律顾问团骨干成员,以及江汉区法律援助律师。 老家湖北荆州,周边案件都会涉及,做好自己的法律服务。
更多>
导读:(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挪用本资金的数额。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2、在客观表现不同。3、在主观表现不同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2、犯罪主体不同。

{ArticleTitle}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进行盈利活动、非法活动的犯罪。那具体挪用资金罪是如何认定的呢?简言之,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为您介绍。


一、挪用资金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挪用本资金的数额。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

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

2、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挪用资金罪认定的内容,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应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将本单位财产挪用并予以变现,将变价款交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则其行为在本质上与一般的挪用资金行为完全一致,如其行为同时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若您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