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有何不同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有以下不同:
申请主体:撤销裁决,双方当事人均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则只能由被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
申请期限:撤销裁决申请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期限无明确规定,一般在执行程序中提出。
法定情形:撤销裁决情形包括没有仲裁协议、仲裁事项超范围、仲裁程序违法等;不予执行除上述类似情形外,还涉及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
法律后果: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裁决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重新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包括哪些内容
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主要有:
1.没有仲裁协议。即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约定。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例如仲裁员应回避未回避等。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三、仲裁裁决的申请和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仲裁裁决申请条件:要有仲裁协议,这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裁决执行条件:仲裁裁决已生效;一方当事人未按裁决履行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般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需注意,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仲裁裁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了解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有何不同后,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在申请主体方面,二者虽有不同但也存在交叉情况。另外,对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而言,在具体规定和适用条件上也有差异。这些复杂的情况可能会让您在面对仲裁裁决的相关问题时感到困惑。如果您想深入了解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或者对它们之间更细微的区别有疑问,不要错过进一步咨询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消除您心中的疑惑,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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