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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中企业与职工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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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5 · 6309人看过
导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合同中企业与职工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

企业与劳动者有时会因为企业中的商业秘密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事实上,这种劳动合同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下面,律图就主要讲解一下企业与职工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总之,如果你面临着和企业签订保密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对相关情况做具体的了解,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伤害,当然,能够协商解决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在更多的情况下,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做出具体的判断与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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