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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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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2556人看过
导读: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生活中不少人都被盗窃过财物,但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盗窃财物都会被认定为是盗窃罪。究竟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呢?许多人都比较关心这一点,接下来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些盗窃罪成立条件的有关内容。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盗窃罪成立条件的相关知识,盗窃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很多时候定罪量刑都要根据盗窃的数额再确定。不过在某些特殊场合下,并不一定要求行为人盗窃到了财物,如果因为盗窃行为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的,也是可以认定为盗窃罪的。这点还请大家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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