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6858人看过
导读: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如下: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能请求赔偿的,应为履行利益,即合同如成立中被害人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亦称积极利益;另一种诊断应系信赖利益。现在普遍的观点,赔偿范围应指信赖利益。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赖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损害”德国民法典作此同样的规定。我国学者叶安民、王利明均持同样观点。所谓依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通常有如下几项: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的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的费或受领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

但对于这种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否以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则又有争论。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对损失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在履行利益范围内赔偿,足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特定情况下,如合同标的数额较小,且于订约之际一方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较大时,就不可能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有例外,以受害人实际损失来计算赔偿数额。综上所述,缔约合同对方当事人因一方过错致使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当事人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总之,应对缔约过失责任类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缔约过失责任类型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律师365 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网站地图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延伸阅读:

更多#合同纠纷相关

  • 381次阅读
  • 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分为合同无效的缔约责任和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责任。具体包括以下类型:擅自撤回要约导致合同订立失败;因未尽通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造成方承担过失责任;因未尽保护义务造成对方权力遭受侵害;其他合同不成立的情形;由于合同订立问题或要件问题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变更或撤销;无权代理的情形。
    2024-02-27 1151次阅读
  • 2023.03.02 10643次阅读
  • 487次阅读
  •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2024-03-02 842次阅读
  • 2023.03.11 6553次阅读
  • 450次阅读
  • 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024-03-02 851次阅读
  • 2023.03.04 7962次阅读
  • 418次阅读
加载更多
更多

合同纠纷最新文章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