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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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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8013人看过
导读: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无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减为25年有期徒刑;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不超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高不超25年

如何计算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期

  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之一,那么如何计算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期呢?标准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如何计算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期的参考。


  有期徒刑期限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刑罚种类。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有期徒刑量刑幅度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长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减刑

  有期徒刑刑期的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有期徒刑执行

  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如何计算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期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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