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之便有哪些情形
挪用公款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情形包括:一是利用职权,即行为人直接管理、支配公款的权力。如单位财务人员,凭借职责有权决定公款的使用,其私自挪用属利用职权之便。二是利用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例如单位领导虽不直接管理公款,但可凭借领导地位指使下属挪用公款供自己使用。三是利用因职务经手公款的便利。如销售人员收取货款后,未按规定上交而私自挪用。此三种情形本质都是行为人借助职务赋予的权力和条件,违背职责挪用公款,侵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二、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便利指啥
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
主管,比如单位领导对公款的调配、使用有决定权;管理,像财务人员负责公款的日常收支管理等;经手,例如出纳直接接触公款进行收付操作。
若行为人只是利用与职务无关的、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便利条件,不属于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只有基于其在单位中的特定职务,对公款具有实际控制、支配权力时实施的挪用行为,才符合该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要件。
三、挪用公款罪立案追诉标准是啥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具体案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当我们探讨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之便有哪些情形时,其实该情形涵盖多方面。比如,行为人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像一些财务人员私自将单位公款用于个人投资项目。还有可能是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通过指使、命令他人挪用公款。了解这些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形,能让我们更清晰认识此类犯罪。若你对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之便的具体界定、认定标准等还有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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