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都有什么规定
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以下规定:
1.适用条件: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审批程序: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
3.居所条件: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安全、舒适、便于监视管理的要求,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4.权利保障:被监视居住人享有通信、会见等权利,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
5.期限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有以下期限:
1.拘留: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4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7日。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2.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不同的强制措施在不同的案件情况中有不同的期限规定,具体期限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程序来确定。
三、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采取刑事拘留:
一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是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在探讨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都有什么规定时,这一措施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满足特定情形,比如无固定住处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执行过程中,要确保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同时对其通信等活动进行必要监控。若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流程、适用范围等细节还存在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且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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