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不是单位犯罪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既可以是单位犯罪,也可以是自然人犯罪。该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在实践中,多表现为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此时,犯罪主体是单位,但承担刑事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员。不过,如果是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且利益归个人所有,应按挪用公款罪等其他罪名定罪处罚。所以,不能简单认为挪用特定款物罪只是单位犯罪行为。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如下: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等七类特定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特定款物而故意挪用。
需注意,若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追诉时效期限是多少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取决于法定最高刑。此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追诉时效为五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年。
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司法机关已立案或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挪用特定款物罪通常属于单位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它往往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的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意志体现。若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此罪。那如果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会有怎样不同的量刑标准呢?挪用特定款物后又及时归还,是否能减轻处罚呢?对于这些相关问题,若你还有疑问,不要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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