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离婚能否让对方无探视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般不能完全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通过法定程序适当限制探视。比如一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中止其探视权。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
法律设立探视权旨在保障子女与未直接抚养方的情感交流及健康成长。若随意剥夺探视权,可能引发后续纠纷,对子女心理也可能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即使双方矛盾较大,也应依法依规处理探视权问题,以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子女权益最大化。
二、民法典里无过错方能否拒绝对方探视孩子
在《民法典》中,无过错方一般不能随意拒绝对方探视孩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如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无过错方不能仅以自身无过错就拒绝对方探视,否则可能构成对对方探视权的侵犯,对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探望权利。所以,若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应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
三、民法典里不让对方探视子女是否合法
民法典规定,不让对方探视子女一般不合法。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如存在暴力伤害、教唆违法犯罪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若一方无正当理由不让对方探视子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若一方仍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当探讨民法典中离婚能否让对方无探视权时,除了这一核心问题,还有相关联的情况值得了解。一方面,如果对方的探视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确实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但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另一方面,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通常是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的,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在实践中,保障孩子与父母双方的正常接触对其成长至关重要。若你对民法典中离婚时探视权的判定、申请中止探视权的流程等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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