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在女方行吗
起诉离婚可在女方住所地法院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存在特殊情形,若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所以,起诉离婚通常在被告住所地,不过满足上述特殊情况时,可在女方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女方起诉离婚需遵循哪些法律管辖规定
女方起诉离婚的法律管辖规定主要如下:
一般原则: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女方应向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女方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女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军婚情况:非军人女方起诉军人离婚,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女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女方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有何规定
一般情况下,女方起诉离婚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存在特殊情形。例如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女方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女方同样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女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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