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形式不能并用的情形有哪些情况
违约责任形式不能并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违约金与定金条款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非同时并用。因为二者的目的和功能相似,同时并用会使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二是损害赔偿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在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损失赔偿额能够确定且与违约金数额相当,一般不能再主张损害赔偿,以避免重复获利。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适当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此时可同时主张损害赔偿与调整后的违约金。
二、违约责任形式不能并用是否有法律限制
违约责任形式部分不能并用,有法律限制。
依据《民法典》,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是为避免守约方双重获利,体现公平原则。
而有些违约责任形式可以并用,比如赔偿损失与继续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继续履行的同时,若还有其他损失,违约方应赔偿。这是因为继续履行主要针对合同义务的履行,赔偿损失是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害,二者功能不同。
所以,违约责任形式能否并用需根据法律规定及各责任形式的功能、目的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三、违约责任形式不能并用时法律后果如何
违约责任形式不能并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形确定法律后果。在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择一主张。若选择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需继续履行债务;若选择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给付定金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
赔偿损失与违约金一般也不能并用,违约金已涵盖损失赔偿功能,若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总之,在违约责任形式不能并用时,要遵循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以保障守约方合理损失得到弥补,同时避免对违约方过度惩罚。
当我们探讨违约责任形式不能并用的情形有哪些情况时,其实这其中有着诸多复杂的规定。比如在违约金与定金条款方面,二者通常不能并用,只能择一适用。还有损害赔偿与继续履行,如果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一般优先适用继续履行,损害赔偿处于补充地位,二者不能随意并用。另外,在一些特定合同中,如赠与合同等,也存在违约责任形式不能并用的特殊规定。你是否在合同履行中遇到了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不能并用的疑惑呢?如果对于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损害赔偿和继续履行的关系等问题还有不解,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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