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吸收犯如何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一般不存在吸收犯的情形。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其行为本身就包含了对妇女儿童的非法控制、转移等一系列严重侵害行为。
如果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强奸被拐卖妇女等,通常是数罪并罚,而非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各个行为环节紧密相连,共同构成该罪的整体犯罪构成,不宜认定为吸收犯。
总之,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和罪名,以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牵连犯的认定标准是啥
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其认定标准如下:
行为的牵连性: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存在通常的伴生关系或因果关系。比如,为拐卖妇女而采用绑架手段控制妇女,绑架是手段行为,拐卖是目的行为。
触犯不同罪名: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分别符合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如在拐卖妇女过程中,为防止妇女逃跑将其非法拘禁,既触犯非法拘禁罪,又构成拐卖妇女罪。
主观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即行为人认识到其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并基于这种认识而实施了这些行为。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牵连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择一重罪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犯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吸收犯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仅以吸收的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依据《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等。
吸收犯的量刑仍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来,将其他行为作为加重情节考量。
当探讨拐卖儿童罪的吸收犯如何认定时,我们要知道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比如在拐卖儿童过程中,其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时,通常会被拐卖儿童罪吸收。像先非法拘禁儿童以便实施拐卖,非法拘禁行为就被拐卖儿童罪吸收。但吸收犯的认定较为复杂,存在多种情形。若您对拐卖儿童罪吸收犯的具体认定情形、相关法律适用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解开疑惑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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