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转包发生工伤由谁担责
非法转包发生工伤,通常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责任。发包方承担责任后,可向转包方追偿。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招用劳动者从事用工活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发包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追偿。
在非法转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方往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发包方通常具备相应资质,所以由发包方先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较为合理,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非法转包下第三人侵权致工伤谁来赔偿
在非法转包情形下,第三人侵权致工伤,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如下:
工伤赔偿责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劳动者可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但部分重复项目如医疗费等不能重复获得赔偿。
三、非法转包工伤赔偿责任认定法律依据是啥
非法转包工伤赔偿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该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同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也有相关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在非法转包情形下发生工伤,劳动者可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在探讨非法转包发生工伤由谁担责这个问题时,我们清楚了相关责任认定原则。然而,这其中还有一些延伸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非法转包方拒绝承担责任,受伤职工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是直接起诉,还是先进行劳动仲裁?另外,对于转包过程中存在的多层转包情况,最终的工伤责任又该如何精准划分?这些问题都与非法转包发生工伤由谁担责紧密相关。如果您对这些后续问题感到迷茫,或者在非法转包工伤责任认定方面还有其他疑问,不要迟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拨开迷雾,给出准确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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