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有拘留权
人民检察院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拘留权:
一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应出示拘留证。并且,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行使拘留权需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使拘留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
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且,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同时,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如果发现拘留不当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人民检察院拘留权行使受哪些法律条件限制
人民检察院行使拘留权受严格法律条件限制。依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出现法定紧急情形时可决定拘留。
一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即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有明显迹象表明其试图以自杀、逃跑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
二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若嫌疑人存在毁灭关键证据、制造虚假证据或与他人串通口供等行为的可能性,检察院可决定拘留。
此外,拘留需遵循法定程序,由检察院作出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当拘留需立即释放并发给证明。
在探讨人民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有拘留权时,除了已知情况,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了解。比如被检察院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后续的审查逮捕期限是怎样规定的。一般来说,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另外,若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其家属的知情权保障问题也很关键,检察院应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家属。要是你对人民检察院拘留权的更多细节,如拘留后的监管措施、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流程等存在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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