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科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有什么依据
前科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体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前科表明行为人曾有违法犯罪行为,再次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需要通过从重处罚来强化对其的教育改造,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感。有前科的人再次犯罪,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更大的冲击,加重公众的不安全感。从重处罚前科人员,能起到威慑作用,减少潜在犯罪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③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应受的刑罚处罚应当相适应。前科人员因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已表明其具备较高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所以在后续犯罪时应给予更重的刑罚处罚,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前科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的法律依据在哪
前科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主要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同样应从重处罚。累犯制度体现了对有前科且再次故意犯罪者从严惩处的精神,以此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三、前科作从重处罚情节的法律依据合理吗
前科作从重处罚情节有其合理性,有充分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因在于,有前科者再次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威胁更大,从重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从重处罚,可有效威慑有前科者不再犯罪,也向社会传递对犯罪行为严肃惩处的信号,维护社会法治秩序。同时,这也有助于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特殊预防针对犯罪人防止再犯,一般预防则警示社会公众。所以,将前科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是合理且必要的。
在前科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据方面,首先,有前科者再次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改造效果欠佳。例如,累犯往往会被从重处罚,就是考虑到其曾经有过犯罪经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高。其次,前科体现出行为人对法律的漠视态度。曾受过刑事处罚却仍再次触犯法律,反映出其主观恶性较大。再者,对有前科者从重处罚,有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起到威慑潜在犯罪者的作用。要是你对前科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的其他细节,比如在具体罪名中的考量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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